甘肅省建筑工程施工質量評價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了滿足社會經濟發展和人民物質文化生活日益增長對高標準工程質量的需求,進一步提高我省工程質量的整體水平,規范建筑工程質量創優活動,統一評價的基本指標和方法,有序引導和鼓勵施工企業創優,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建筑工程施工質量評價的基礎是《建筑工程施工質量驗收統一標準》(GB50300—2001)及其配套的各專業工程質量驗收規范,評價的依據是《建筑工程施工質量評價標準》(GB/T50375—2006)。
第三條 下列工程應當實行建筑工程施工質量評價:
(一)政府投融資和涉及國計民生的重要建筑工程;
(二)擬申報各級、各類質量獎項的建筑工程;
(三)合同約定質量目標為優良的建筑工程。
第四條 各市(州)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建筑工程質量評價工作的監督管理。
各市(州)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委托本轄區工程質量協會或相關機構實施本轄區建筑工程施工質量評價工作。
省建設工程安全質量監督管理局負責監督指導全省建筑工程施工質量評價工作,并委托省建設工程質量管理協會具體組織推廣全省建筑工程施工質量評價工作。
第五條 建筑工程施工質量評價工作應實施目標管理。建設單位在申辦建筑工程質量監督手續時應明確質量目標,符合本辦法第三條的建筑工程項目應按本辦法進行施工質量評價。
第六條 施工質量評價分為工程結構和單位工程兩個階段,均應出具評價報告。工程結構施工質量評價應在地基及樁基工程、結構工程以及附屬的地下防水層完工,且主體工程質量驗收合格后10個工作日內完成;單位工程施工質量評價應在工程結構施工質量評價為優良的基礎上經竣工驗收合格后10個工作日內完成。
第七條 建筑工程施工質量評價工作首先應由施工企業按標準規定自行進行檢查評定,然后由監理企業進行復核。
市(州)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委托的工程質量協會或相關機構對建筑工程進行評價并出具評價報告。評價達到優良等級的建筑工程應同時在省建設工程質量管理協會辦理備案登記,省建設工程質量管理協會可對備案登記的建筑工程進行抽查。
第八條 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支持施工企業創建優良工程,并在建筑工程招投標中對創建優良工程的項目經理進行加分。
第九條 優良工程實行優質優價。建設單位應支持和鼓勵施工企業多創優良工程,并按施工合同約定的費率標準計取和支付相應的優良工程增加費。
優良工程增加費應參照以下費率和方法在措施費中列項,計入工程造價:
(一)建筑工程:住宅樓10.8—15.5%、辦公樓8.7—13.2%、廠房6.5—11.1%,以直接工程費中的人工費與機械費之和乘以相應費率計算;
(二)安裝工程:住宅樓12.6—17.5%、辦公樓10.2—15.8%、廠房7.4—12.3%,以直接工程費中的人工費乘以相應費率計算。
第十條 開展施工質量評價的工程,要注重科技進步、環保和節能等先進技術的應用。施工難點和關鍵部位及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的施工過程要及時留存影像資料。
第十一條 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建立建筑工程施工質量評價活動的監督管理機制,加強監管,有序推進。
第十二條 各級工程質量監督機構要對建筑工程施工質量評價活動的過程和行為進行監督,對達不到評價標準或評價程序不規范的工程項目,實行一票否決。
第十三條 各級工程質量協會要加大對建筑工程施工質量評價活動的技術指導,保證評價工作的質量。
第十四條 從2011年元月1日起,全省應實施建筑工程施工質量評價的新開工項目,全面實施施工質量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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