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建設工程施工現場
管理人員配備規定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管理,提升施工現場管理水平,確保工程質量和施工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甘肅省建筑市場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建設工程項目管理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新建、改建、擴建的房屋建筑、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招標投標和工程施工階段項目管理人員的配備,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建設工程施工現場實施項目經理 (項目負責人)負責制。
建設工程施工現場必須配備以工程項目負責人、技術質量負責人、安全生產負責人為主體的項目管理班子,并根據工程規模大小和施工復雜程度,配備滿足施工管理需要的工程技術、施工、質量、安全、造價、材料、資料、機械設備等管理人員。
第四條 項目經理(項目負責人)是施工企業在工程項目上的代理人,由具有相應專業建造師執業資格的人員擔任,對工程施工全面負責。其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規定,執行企業的各項規章制度;
(二)履行工程項目承包合同,對工程項目施工全過程進行管理;
(三)執行國家和省有關技術規范和標準,確保工程質量、工期和效益,保護施工現場及周邊環境,實現安全、文明生產;
(四)依法維護施工人員的合法權益,保障其人身、財產安全。
第五條 技術質量負責人對工程項目施工中的技術質量全面負責,根據工程規模大小和施工技術復雜程度由相適應的專業工程技術人員擔任。其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有關法律、法規、技術規范和標準,執行企業技術質量管理制度;
(二)推廣運用新技術,保證施工組織設計和專項施工方案中技術和質量措施的落實;
(三)落實工程質量計劃目標和試驗工作計劃,負責工程項目質量監督檢查和評定;
(四)負責施工各階段技術質量的交底;
(五)負責工程施工過程質量技術文件資料的編制和竣工備案文件歸檔。
第六條 安全生產負責人對工程施工全過程的安全生產負責,由經培訓考核、取得建筑施工企業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合格證書的人員擔任。其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執行施工安全生產技術標準、規范和規程;
(二)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和安全生產規章制度;
(三)組織對施工現場易發生安全事故的部位、環節進行監控,對違反安全技術標準、規范和操作規程的行為及時予以制止并糾正;
(四)負責制定施工現場安全生產保障措施,對施工人員進行崗前、班前安全生產教育和安全技術交底。
第七條 工程項目負責人、技術質量負責人、安全生產負責人實行IC卡管理制度,IC卡有效期為2年。施工企業投標時,必須進行IC卡驗證,并提供相應證件。
第八條 工程項目負責人(項目經理)承建的房屋建筑工程項目主體完成并驗收合格,或按施工合同約定工程量完成80%以上時,由企業提出申請,經項目所在地市(州)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認定,報省建筑市場管理辦公室解屏后,方可參與下一個工程項目的投標。
技術質量負責人、安全生產負責人須在工程項目竣工后方可參與下一個工程項目的投標。
第九條 工程項目負責人、技術質量負責人、安全生產負責人及相關管理人員必須持證上崗。在接受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檢查時,出示證件和印章,無證上崗者記企業及個人不良行為記錄一次。
第十條 施工現場工程項目負責人、技術質量負責人、安全生產負責人必須同投標時承諾的一致,施工企業不得擅自變更。因不可抗力確需變更的,由企業申請,經建設和監理單位同意,報市(州)以上建筑市場管理部門辦理變更手續。
未辦理變更手續擅自變更的,除給施工企業及個人記不良行為記錄一次外,施工企業一年內參加投標時扣一分,原負責人一年內不得參加投標,并按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十一條 工程項目負責人、技術質量負責人、安全生產負責人及其他工程項目管理人員不得由非本企業人員擔任。否則按允許他人以本企業名義承攬工程予以處罰。
第十二條 本規定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為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