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關于進一步加強建造師執業管理的通知
甘建建[2009]294號
各市(州)建設局(建委)、省級有關廳(局)、各施工企業:
根據建設部《注冊建造師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53號)及《關于印發<注冊建造師執業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建市[2008]48號)等文件精神,為進一步加強我省建造師執業資格管理,規范全省建筑市場行為,結合我省實際,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自2010年1月1日起,在全省范圍內停止使用建筑業企業項目經理資質證書。企業及其相關工程管理人員,在招標投標、資格管理以及執業活動時必須持有并按規定出示一、二級建造師注冊證書、一、二級建造師臨時執業證書和三級建造師執業證書及其執業印章。
二、2010年1月1日以后開工的工程項目按建造師資格管理制度辦理施工技術檔案。2010年1月1日以前已開工在建的工程項目,在完成全部施工前階段施工技術檔案的基礎上,2010年1月1日起執行建造師資格管理制度的規定。
三、依據建設部《關于建筑業企業項目經理資質管理制度向建造師執業資格制度過渡有關問題的通知》(建市[2003]86號)文件精神,實施建造師執業資格管理制度后,在工程項目施工管理中仍然要堅持落實項目經理管理崗位責任制。建造師是以專業技術為依托,以工程項目管理為主業的執業注冊人員。項目經理是施工企業在工程項目施工中的行政領導,由企業自主聘任。項目經理必須由取得建造師執業資格的建造師擔任。建造師經企業聘任,在所承擔的具體工程項目中行使項目經理職權。企業在聘任建造師為項目經理時須有書面聘任。
四、建造師注冊證書和執業印章(建造師臨時執業證書和執業印章)是個人的執業憑證,由建造師本人保管使用,任何單位(發證機關除外)和個人不得扣押建造師的證書和印章。建造師應做到持證上崗。擔任項目經理的,其建造師執業證書和執業印章必須放在施工現場。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要求被檢查建造師出示注冊執業證書和印章,無法提供證書原件或僅提供證書復印件者視為無證上崗,將記入不良行為檔案。
五、依據建設部《關于印發<注冊建造師執業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建市[2008]48號)、《關于印發<注冊建造師施工管理簽章文件>(試行)的通知》(建市函[2008]49號)要求,擔任項目經理的建造師在執業過程中,應當隨工程施工進度及時獨立完成建設工程施工管理文件并簽章,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在文件上簽字并加蓋執業印章。建造師簽章完整的工程施工管理文件方為有效。
建造師施工管理簽章文件的內容及其表格可在中國建造師網(http:www.coc.gov.cn)登載的《注冊建造師施工管理簽章文件(試行)》附件中下載。
六、施工企業不得隨意變更中標時的建造師。因特殊原因確需變更的,由企業申請,經建設方和監理單位同意,報市級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并辦理網上變更手續后,接替的建造師方可擔任項目經理。
七、各施工企業,要充分重視注冊建造師的培養,結合本單位實際,采取各種有效措施,鼓勵和幫助符合條件的人員積極考取注冊建造師。在組織自有人員報考注冊建造師或引進取得建造師資格證書人員時,按個人執業資格與企業擁有的資質相匹配的原則,合理確定專業選項,確保本企業建造師在數量和結構上滿足資質等級標準要求和施工管理需要。同時,鼓勵已考取注冊建造師的人員考取與其執業專業相近的增項專業。
二00九年七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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